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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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支撑。为抢抓国家、省、市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加速落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引进建设重大创新基础设施

第二条  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支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紧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联合国内外大院大所大学和顶级研发机构搭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以整建制、全团队方式引进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或以项目经理制自主组建项目团队、实施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综合支持。

第三条  对于掌握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方向性、引领性、根本性作用的特别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力度、支持方式另行商定。

 

第三章  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  积极引进国家、省战略创新资源,围绕国家、省战略部署和行业重大需求,发挥领军企业优势,瞄准国家、省实验室,国家、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研设施项目,开展预研和筹建。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支持。

 

第四章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储备核心技术成果,培养创新型人才,支持拥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省级以上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按国家、省实到资金的1:0.5配套支持。

第六条  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瓶颈,结合在常高校、医疗机构等科教单位优势学科与我区重点产业,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区内科教单位建立重点实验室。对获得省级以上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再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0.5配套支持。

第七条  对获得市级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区级按市实到资金的1:0.25配套支持。

 

第五章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八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获得上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奖励资助的,按上级奖励资助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对区内龙头企业在先进地区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开展离岸研发的,根据实际投资额,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