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11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持续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化、规模化、高效化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做大做强高效物流

1.新注册物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2.对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物流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大力促进金融集聚

5.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地区总部和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经认定新设立的各类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现行的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实收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1亿至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分5年兑现)。

三、加快培育平台经济

7.鼓励培育企业将总部建在高新区,支持企业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支持培育企业扩展功能,设立区域性研发、物流、销售和财务中心。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与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其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达到3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奖励300万元,第二、第三年奖励150万元。

8.对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务楼宇(不含商住两用)运营管理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实缴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年实缴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

9.对新注册的商务服务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商业零售及餐饮住宿企业)及中介服务企业,全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0.支持综合购物、娱乐、会展、旅游、文化、酒店、特色餐饮于一体的商旅文休闲综合体发展壮大,对全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不含商务楼宇),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年度实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市三**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市级互联网平台集聚区,一次性奖励集聚区管理机构30万元。

四、加速发展电子商务

12.对新设立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在30人以上、办公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非跨境)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14.鼓励引导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对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年度入网费用、技术服务、店铺推广等总投入1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入10%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

15.总投资超1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竣工运行一年以上,经认定,按照其投入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6.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7.完善电商配送体系,入驻经认定的电商物流园的电商配送企业,年度缴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8.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海关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市场价格标准,给予当年200平方米以内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后,每增加500万美元,增加1000平方米综保区仓储租金全额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9.鼓励将跨境电子商务与“体验店”、“保税展示”、“市场采购”、“O2O”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拓展贸易业态,延伸服务功能。进入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的跨境电商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五、全面优化旅游休闲

20.对新评定为3A、4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21.旅游景区(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22.对新评定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经认定的主题文化酒店、特色精品酒店、知名连锁经济酒店入驻高新区,客房数在200间(含)以上,且在区内纳税年度超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3.当年度被评定为省三**、四**、五**乡村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以上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

24.对新评定的省四、五**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25.文化创意产业执行《新北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常新委办〔2013〕75号)及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管委会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科技服务业执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常开委〔2015〕24号)。

26.列入当年度区级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参照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售部分除外)。

27.凡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8.营业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所有营业收入、上缴税收等基数均以2015年度的年终数据为准(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

29.同一事项与区政府现有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市级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财力结算中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30.对全区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31.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制定操作细则,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申报资料由区经发局、商务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所需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32.本意见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常开委〔2011〕23号)、《常州国家高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开工委〔2012〕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