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章程

2017-06-26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简称新北青商会);英文名称为:Xin Bei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XBYCC

第二条  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商会是由常州市新北区青年企业家、青年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常州市新北区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常州市新北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致力于培养和造就一支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竞争的优秀青年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团结全区工商界广大青年人士,为新北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当好常州排头兵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常州市新北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主管,同时接受常州市新北区民政局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新北区珠江路天安工业村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针对经济体制和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二)举办各类培训,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三)与外地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选派青年企业家外出考察和学习,邀请、接待外地友好团体来访,交流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

(四)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有关经济信息、科技信息、人才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

(五)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

(六)宣传、评选、表彰优秀青年企业家;

(七)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拥护本会章程,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注册资产在200万元或年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经营投资者及个体工商户,经审查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二)关注本会工作的经济界、法律界相关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三)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各种青年经济团体以及本团体会员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各镇(街道)商会、青联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三)支持本会建设,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工商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有关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届。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选举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与会员进行联系;

(四)经理事会议审批同意发展会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缴纳会费的范围和标准为:会长每年10000元,副会长每年5000元,理事每年3000元,会员每年1000元。每年三月份缴纳会费,所收取的会费作为本会日常性开支(包括组织会务、开展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工商联和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工商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7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